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旅游骨干企业和旅游集团,推动文化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品牌输出等方式开展文化旅游与其他行业融合运营。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