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制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保护资金,定期公开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