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本土历史文化特色和建筑建造技艺相关课程,推进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