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库。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