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图则)的前提下,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工艺传承、老字号经营、特色餐饮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保护责任人在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历史环境要素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依法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