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租金、容积率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