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或者无序开发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可能对历史文化街区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