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或者无序开发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可能对历史文化街区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