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落实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处置危害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
(三)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等,优化人居环境;
(四)做好消防安全、防洪排涝、防腐防虫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