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有关线索、提出保护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