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生产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特色传统剧目、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宣传推广本市优秀历史文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科学研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