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市场相关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
(二)挂靠、转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出借资质、借用资质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报告,受到行政处罚;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六)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七)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受到行政处罚;
(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名单;
(九)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支付工程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