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实时更新、监管数据共享、公众查询服务等功能,采集、归集并依法公开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等相关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