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依托省、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相关平台的数据对接和同步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效能,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