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诚实守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