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