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