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和管理网络,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展宗教工作具备相应的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