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出租。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其活动场所内依法设立从事经销合法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经营活动的经营网点。按照本条前三款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