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和慈善组织的,可以依法享受或者参照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得以被救助人或其亲属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发放宗教宣传品,不得在救助物资及其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