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异地重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