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异地重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