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应邀出访,邀请外国宗教界人士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来访,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