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不得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培训班。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邀请或者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事务,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招收宗教留学人员,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宗教聚会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