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发现违法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