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主办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前款规定外的宗教活动超出其容纳规模的,主办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行日的二十日前,向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宗教仪轨举行宗教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