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