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