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地宗教团体认可,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参照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