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