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