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