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