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照本宗教团体规定,在确定的教务区域内主持宗教活动。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分别报两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