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人员、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或者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本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确定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应当由所属宗教团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