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宗教团体的指导下,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保障本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活动、卫生防疫、治安、消防、财产等方面的安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防控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场所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惯,遵守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扰乱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