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