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通过宗教院校教育培养、国民教育或者短期培训等途径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增强其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