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通过宗教院校教育培养、国民教育或者短期培训等途径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增强其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