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