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