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用档案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