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从事洗砂活动向水体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