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二)养殖专业户迁入限养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