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排污口标志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