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排污口标志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