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右江流域内监测断面水质应当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目标。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流域内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执法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环境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