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右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