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