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桥涵、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河堤步道等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街店铺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展示商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