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未及时修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太阳能设施、通讯设备、遮雨(阳)棚等附属设施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或者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外立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