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垃圾废弃物;

(三)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四)向车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

(五)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沿街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七)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八)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九)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十)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