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避免污染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