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