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城市道路以及市政设施整洁、完好、正常使用,出现破损、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