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涵、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河堤步道等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
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展示商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